关于加强经纪人考核工作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10-12 访问次数:4183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组织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多年来,市协会根据《条例》赋予的职责,开展了经纪人的考核工作,推进了本市经纪事业的有序发展。 为进一步提高经纪人考核工作水平,促进考核工作秩序的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纪人需要通过考核获得《考核合格证明》的,其考前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市协会牵头组织。各区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区经纪人协会应当配合市协会做好各项工作。 二、经考核合格的经纪人,由市协会统一发放《考核合格证明》,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考核、考试合格证明一律不得发放。 三、经纪人需要参加考核及考前培训的,可向所在地的市协会区联络处、区经纪人协会报名;从事产权、技术、融资租赁、体育经纪的人员,可以向市协会所属的产权、技术、融资租赁和体育专业委员会报名。各区、各专业委员会应当每两个月向市协会报送一次报名情况。 四、市协会根据报名情况,与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共同确定考前培训及考核的时间、地点。专业委员会根据确定的考前培训及考核时间、地点,制订具体的培训考核计划,报经市协会审核同意后,由市协会以秘书处名义在协会网站上发布公告,相关区或专业委员会同时将公告信息告知报名人员。各区、各专业委员会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借市协会名义擅自发布考前培训及考核信息。 五、专业委员会应当选择具有培训资质的教学机构组织开展培训,并在培训开班前,将委托培训的教学机构、教学老师等的名单、资质报送市协会备案。 六、各区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区经纪人协会负责报名受理工作;专业委员会负责落实考前培训工作;市协会负责考核及准考证制作、考卷印制、监考人员确定、现场监考等工作。公共课考卷,由市协会负责阅批;专业课考卷,由专业委员会负责阅批,市协会进行抽检。考核成绩由市协会汇总,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及《考核合格证明》编号,由市协会在网站公布。 七、专业委员会应当在培训班开班之前,向市协会提供不少于2套的专业课考核试卷。公共课考核试卷由市协会负责,并不少于2套。 八、除产权、技术、融资租赁和体育专业外的经纪人培训工作,由市协会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考核工作由市协会组织开展。 各区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区经纪人协会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负责做好各自工作。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市协会将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考核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市协会将向所在区管理机关提出撤换工作人员的建议,或向市协会理事会提议注销分支机构。理事会决定注销的,由市协会在网站予以公布。 本意见自2018年9月20日起实施。
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2018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