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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房地产经纪管理新规:不得私下收费 不得捆绑标价
发布时间:2014-07-02 访问次数:242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太原71讯 (薛阳)近日,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规定,决定放开目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通知称,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据悉,新规定出台后,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收费后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服务职责,以及串通涨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

  新规定自20147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晋价涉字[1995]124号)中有关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