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经纪组织、各位会员: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纪执业证书每两年审验一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业经纪人逾期三个月未办理变更和审验手续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一年的,吊销经纪执业证书。因经纪组织的过错逾期未办理变更和审验手续的,对经纪组织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两年一次的证书审验工作已经开始,多数会员持有的经纪执业证书已到审验时间。请广大会员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要求,及时到本人所在经纪组织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处(科)办理证书审验。 办理审验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表》1份; 2、经纪执业证书原件; 3、所在经纪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经纪企业盖章)。 审验相关事宜可向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各区县机构咨询,各机构通讯录可登录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网站(WWW.JJRXH.CN)点击“组织架构”栏目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