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执 业 经 纪 人 协 会 文 件
沪经纪协字(2009)10号
上海市执业经纪人业务培训(后续教育)管理办法 (2009年2月26日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二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本市执业经纪人后续教育的管理,提高经纪人执业素质、执业能力,促进执业经纪人遵循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和《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章程》,制定《上海市执业经纪人业务培训(后续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后续教育”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执业经纪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经纪组织应当为执业经纪人参加后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条 参加后续教育的执业经纪人,由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对“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和“会员证”加盖规定的戳记,并对执业经纪人会员信息进行复核登记。
第二章 后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组织开展执业经纪人后续教育工作。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负责执业经纪人后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市执业经纪人后续教育实施意见; (二)制定本市执业经纪人后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选择和委托执业经纪人后续教育的教学机构; (四)组织教育机构开发和评估执业经纪人后续教育培训教材; 第六条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制定的后续教育实施意见和年度计划通过本协会网站(www.jjrxh.cn)公布,并通过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下属各区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和区县经纪人协会书面通知所辖范围内经纪组织。 第七条 受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委托实施后续教育的大专院校或具有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执业经纪人后续教育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和教研机构; (二)具有承担执业经纪人后续教育的教学管理能力和配套服务设施; (三)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后续教育的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四)设置执业经纪人后续教育课题机构或开设经纪人教学专业,负责编写执业经纪人后续教育教材,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八条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负责后续教育的全程跟踪管理,对后续教育课程设置、授课质量、配套服务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了解执业经纪人的培训需求。
第三章 后续教育的内容与时间
第九条 执业经纪人后续教育的内容: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业经纪人执业准则,执业经纪人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经纪(中介)案例分析,经纪市场营销等内容。 第十条 执业经纪人后续教育采取集中短期培训的方式,面授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学时。 执业经纪人每两年参加一次后续教育。 第十一条 执业经纪人逾期未参加当期后续教育的,由本人书面说明,所在经纪组织予以证明,报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会员管辖机构审核确认(证明材料存入执业信誉档案),可以顺延参加下一期的后续教育。
第四章 后续教育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执业经纪人参加当期后续教育,由教学机构组织笔试。 第十三条 执业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期后续教育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予计算培训学时: (一)报名后未参加后续教育的; (二)学习期间缺勤1/3以上的; (三)采用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方式参加培训的; (四)笔试不及格的; (五)弄虚作假的。 考核结果由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会员管辖机构负责记录于会员证,其中对考核不及格的经纪人通报其所在经纪组织。 第十四条 执业经纪人无故不参加后续教育的,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依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和《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章程》的规定对会员进行惩戒,并记入会员执业信誉档案。 第十五条 执业经纪人参加后续教育培训的,《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顺延五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